[教育部函知]有關各高級中等學校及科技大學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禁止不合理合作行為
一、依115年3月27日教育部臺教技通字第1152300718號函辦理。
二、學校應提供足夠之教學資源及生活照顧僑生,此係教育部核給學校招生名額之重要依據條件。旨揭專班相關不合理合作行為案例說明如下:
(一)高中要求科技大學提供高中階段住宿床位為合作條件、提供高中僑生住宿所需寢具或寢具費用,或以不符科技大學住宿收費標準費用,提供高中僑生使用科技大學宿舍。
(二)高中以招生宣傳為由(如於校內設置宣傳專區),要求科技大學租用高中端廣告牆名義,租金依照高中旨揭專班就讀學生數計算。
(三)高中以辦理活動(如學生音樂會演出)、節慶僑生餐敘名義,要求科技大學購買一定票數,或依照對接科技大學僑生數認桌付費。
(四)高中依照對接科技大學僑生數,要求科技大學提供辦理經費,作為合作條件。
三、有關上開不合理情事,除僑務委員會將禁止學校承辦資格3年外,教育部及各高中教育主管機關亦將予以糾正高中及科技大學,並列為扣減各類獎補助款之重要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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