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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招生網頁


本校 113 學年度經濟或文化不利考生招生補助實施計畫說明

本案符合下列任一條件者,可申請補助:

1.低收入戶生︰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標準,具有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或鄉(鎮、    市、區)公所核發低收入戶證明文件者(低收入戶證明應載明考生姓名),一般鄰里長所核發清寒證明等證件,概不受理

2.低收入戶生︰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中低收入戶標準,具有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者(中低收入戶證明應載明考生姓名),一般鄰里長所核發清寒證明等證件,概不受理

3.身心障礙生:符合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之考生。

4.身心障礙人士子女: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之考生。

5.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或孫子女︰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之特殊境遇家庭標準,具有直轄市、 (市)政府社會局(處)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或孫子女證明文件者(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或孫子女證明應載明考生姓名)

6. 原住民︰符合原住民身分法之原住民身分,且於戶口名簿或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載明原住民籍者。

7.符合申請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條件之學生。

8.新住民及其子女︰

(1)  新住民︰指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地區居民及其他國籍國民,與本國籍國民締結婚姻時,其身分為非本國籍國民者。

         (2)  新住民子女︰指出生時其父或母一方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另一方為新住民者。

 

   補助範圍、申請方式等相關內容請詳參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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